Article 26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督促业主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四)拟订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使用情况;

(五)依法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物业纠纷;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