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鼓励和支持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附个人情况介绍。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