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负责组织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议题内容、表决事项、投票权数、表决规则等信息,采取当面送交并签收、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通用社交软件信息等方式通知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公告。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利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其他电子平台进行投票表决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负责组织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验证投票权人身份信息,确保与投票权人本人吻合。使用经过验证的投票权人身份在电子平台进行表决的行为,视为投票权人本人行为。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