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