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隔离锥、绳索、禁停牌等障碍物侵占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每车位2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性展示车辆或者长期停放车辆,妨碍他人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车位2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