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罢免案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