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整理后的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测评结果不满意的,退回重新处理。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