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归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享、开放通道,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整合的;

(五)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