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署)分别组织编制。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

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