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开发五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超过五十公顷不超过一百公顷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超过一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