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