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消纳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