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政协委员提案、视察、调研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民主监督。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邀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