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消防审批、土地供应、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上游环节历史遗留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按照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者核实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