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外业务等人才培养开发,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牵头建立人力资源供需会商机制,推动高等院校、职业学院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有用人需求的市场主体合作,将市场主体的培训需求嵌入院校教学计划。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看护、子女入学、赡养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和服务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