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网络平台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对用途、位置、形体、性质敏感和可能对相邻权益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