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和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出租土地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建筑物,以及具有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