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经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审批。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