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和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