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病媒生物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经营秩序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核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基本资料;
(三)设置生熟干湿分开的经营区域、摊位和店铺,实行分区销售;
(四)劝阻、制止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扩摊经营等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证明复印件不少于六个月;
(六)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七)设置检定合格的公用计量器具;
(八)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
(九)制定农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和安全隐患排查;
(十)公示投诉电话,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纠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