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January 25, 2022
In force from
January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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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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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阳泉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2月23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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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树木进行修剪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绿地管护单位进行修剪:

“(一)影响架空线使用安全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他人采光、通风及安全,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实需要修剪的。”

二、将《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