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湖岸线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衔接。
河湖岸线保护规划是河湖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河湖岸线保护规划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