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强化生态容量管控,通过绿化美化、湿地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措施加强岸线生态保护。

对河湖岸线范围内退化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的湿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野生动物栖息地营造、湿地植物群落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污染防治、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

鼓励采取清淤疏浚、植被种植与恢复、生态廊道建设等相关措施对受损岸线进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