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实施有关水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河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审批、验收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参与涉河项目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河道清淤保洁和涵闸、堤防、护堤林的管护;

(五)编制、落实应急调度方案,执行洪水计划和防汛调度指令,在防汛指挥机构组织领导下开展防汛抗旱抢险;

(六)依法收缴河道管理行政事业规费;

(七)巡查检查河道,调解水事纠纷,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