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公职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