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倡导、鼓励下列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

(一)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言行举止文明,遵守保持安全距离等文明引导标识;

(二)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礼让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员;

(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自觉遵守传染性疾病防控要求;

(四)观看展览、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等,遵守场馆管理规定和礼仪规范,爱护场馆设施和环境卫生;

(五)开展室外娱乐、健身等文体活动,合理选择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避免影响他人;

(六)不在餐饮、文化等公共场所高声喧哗;

(七)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