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条约谈判中,对经国务院决定的条约中方草案所作改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请国务院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该条约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有重大影响;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有关重大问题上的立场有影响;

(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不一致;

(四)其他应当报请国务院决定的情形。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