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