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在县道、乡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利用桥梁、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