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
农村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