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