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擅自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加压排水;

(七)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