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鼓励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依法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标准,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应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市、县级人民政府水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