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到本省定居的华侨,可以在其原籍、直系亲属所在地或者购建住宅地安置。
凡到本省工作的华侨科技、管理等专业人员和海外学成人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及时受理、审批和安置,并为其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提供相关服务和便利。
出境定居不满一年经批准复归的归侨、侨眷职工,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原工作单位因撤销、破产等原因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优先推荐就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