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租赁、代管,应当签订和履行合法的合同。

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当于拆迁前,根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决定及时通知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照顾。被拆迁人应当配合支持。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侨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