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采取下列扶持措施:
(一)华侨农场、林场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管理和服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二)华侨农场、林场等企业及其兴办的加工业、旅游服务业,开发资源等生产经营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者免税照顾;其生产经营需要信贷的,金融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三)华侨农场、林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教育、卫生规划,设置学校和医疗机构,为华侨农场、林场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就学、就医提供方便。
(四)安置在农场、林场的归侨及其配偶、子女,在招干、招工、招生时应当按照当地城镇非农业人口对待。因工作调动、参加工作或者升学而迁离农场、林场时,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户口办理迁移手续。
(五)安置在农场、林场的归侨,其在农村的配偶可以到农场、林场落户,户籍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