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不得擅自扩大纳入范围。
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省、州(市)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制定程序和要求,依法编制在本行政区域适用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按照规定公开,并抄送上级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纳入地方补充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