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集、归集、公开、共享、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二)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社会信用信息;
(三)非法获取、传播、利用社会信用信息谋取私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