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采集、归集、公开、共享、查询、修复、使用和管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约定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使用自然人信用信息。
除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依法或者依照约定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时,不得采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