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限定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领域内,并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