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按照规定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先行受理"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二)在实施政府优惠政策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优化检查方式、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旅游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六)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