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村(居)为依托,由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洁、助浴、助行、代办、日间照料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探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教育等文体教育服务;
(五)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