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行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行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索要财物,或者放任携带的宠物以及其他动物占用车行道;

(二)在城市道路上使用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滑板(车)、轮滑、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三)在车行道上等候、拦乘车辆或者随意穿插;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故意损毁、移动、涂改道路交通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