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作为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车站以及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园城市部门负责公园、园林等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商品批发零售、药品批发零售等公共场所内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烟草广告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按摩保健、洗浴、足浴等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七)文广旅部门负责文化、营业性娱乐场所、宾馆、旅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游、文博单位以及其职责范围内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八)体育部门负责运动、健身等公共体育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九)住建部门负责写字楼、商住楼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烟草专卖部门负责烟草销售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规定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