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相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设施损坏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

(四)其他未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