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的国有公益性用地,可以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确定为养老服务用地。
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且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前提下,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