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