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安装计量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台账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