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对接收的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二)安装生活垃圾处理计量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台账信息;

(四)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六)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七)执行其他操作规程和行业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