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未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转移量,零散工业废水收集量、运输量、处理量、剩余储存量、达标排放量以及每日的水质检测结果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